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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总工发[2012]7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2年12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精神,适应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发展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逐步深化、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发展,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已成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改革发展的普遍选择。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在推动企业明晰产权、明确责权、强化监督、科学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制度。
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的要求,依靠职工办企业,将民主管理制度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的法定责任,是完善企业决策机制、实现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进公司制企业不断拓宽民主管理的范围和途径,不断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广大职工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动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开展民主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推进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各级工会要推动公司制企业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融入到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法人治理过程之中,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活动之中,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职工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推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更加有效,防止企业领导人员行为失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维护好投资人的合理利益;另一方面促进公司制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相互协商、相互合作的民主决策意识不断强化,既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又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一)推动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
要督促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夯实公司制企业重要决策的民意基础。
一是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推动董事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方面的积极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职工董事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了解民心、汇聚民意、形成共识方面的独特作用,真实、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使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更加符合企业实际,符合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督促董事会在经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职工代表大会要及时宣传董事会决策精神,推动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实施。
二是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增强经理层经营管理效能方面的积极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监督和支持经营管理者依法将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以及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职工报告和说明;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必须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开展“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广泛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科技创新活动,群策群力破解经营管理难题、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是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提高监事会监督实效性方面的积极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优势和作用,使职工代表大会广泛、深入的群众性监督与监事会专职、专业的权利性监督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要组织职工代表开展调研巡查,通过对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进行质询,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监督检查活动,为监事会及时提供详实的信息,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健全权力运行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效能。
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当通过由其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影响和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各项活动,督导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的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促进信息公开和廉洁从业。
要推动公司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积极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推动所有公司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国有独资及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发展。
二是要丰富内容和形式,规范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的厂务公开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并通过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和内部信息刊物、网络、广播、电视等形式,将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积极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接受职工监督。
三是要把厂务公开与公司制企业信息披露相结合。要将法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厂务公开制度紧密结合、同步推进,通过厂务公开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置于职工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对外公开与对内公开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促进,保证披露信息和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增加职工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强化职工参与和内部监督。
要督促公司制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和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平等地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要推动所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的,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职工董事;同时要督促其他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设立监事会的各类公司制企业都必须设立职工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二是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制企业工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具体比例和人数,并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三是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支持与监督。必须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要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发表意见,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和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应当予以罢免。
要督促公司制企业依法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条件,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以及与公司制企业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相应的待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切实加强对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级工会要把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从本地区、本产业和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规划,加强对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积极推进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要一手抓建制、一手抓规范。督促公司制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对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的公司制企业,依法应当设立却尚未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制企业,上级工会要加大建制工作力度,指导和帮助这些企业尽快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实行厂务公开,同时,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使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推动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中发挥积极作用。
努力推动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创新发展。要及时总结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创新经验,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单位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把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抓好抓实。要加强立法源头参与,推动地方出台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为国家修改《公司法》和制定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奠定实践基础。要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和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监察,依法推进公司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推动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公司制企业工会要积极争取党组织的领导和经营管理者的支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要切实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努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积极开展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要认真做好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努力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要监督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主程序落实和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履行职责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能力。